(2017)鄂059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田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田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营业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负责人:姚全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丁邦友,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田成志(曾用名:覃兴龙),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成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成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田成志银行存款648627.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