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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与汝承群、周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汝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汝某某,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汝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回30800元,余款336628.92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1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