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石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石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71号原告:张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本林,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石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石本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