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东林与安徽普菲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晓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普菲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吕东林,朱晓光,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普菲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941307(1-1)。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东林,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一审被告:朱晓光,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一审被告:王莉,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安徽普菲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东林、一审被告朱晓光、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20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普菲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三被告生活经营所在地均在合肥市,其银行账户也在合肥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合肥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应当以争议标的来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偿还,故接收货币的一方应为一审原告吕东林,其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