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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293号原告徐某,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徐国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某父亲。被告刘某1,男,48岁,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某2,女,2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1女儿。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2、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