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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1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被执行人:穆某,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陈某诉被执行人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06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穆某与陈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穆晨溪(2015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由被执行人陈某抚养监护。被执行人穆某自愿自2017年起于每年的1月25日前支付穆晨溪的抚养费5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婚生女“穆晨溪”在申请人抚养监护期间,被执行人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以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为宜,被执行人负有协助义务。四、双方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立案后五日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后七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