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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新疆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游海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游海军,朱超峰,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马赴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超峰,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203号。法定代表人:游海军,该公司经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7661589元(含执行费84977元),未执行标的176615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