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815刘铭与张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张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15号原告刘铭。被告张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与被告张美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