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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815刘铭与张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张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15号原告刘铭。被告张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与被告张美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