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高广中、李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高广中,李耀丽,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67号。法定代表人:杜红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程旭东,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高广中,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李耀丽,女,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诉被告高广中、李耀丽、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