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王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941号原告:廖某某,住敦化市。被告:邵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邵某某、王某某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邵某某、王某某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给原告廖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