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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武庆与梁汉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庆,梁汉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25号原告杨武庆,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汉朝,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庆诉被告梁汉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武庆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汉朝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庆撤回对梁汉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原告杨武庆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赖金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