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李建民、姚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李建民,姚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167号。负责人:裴利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新,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民,男,汉族。被告:姚秀芳,女,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告李建民、姚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时,未能找到二被告。经询问原告,其也不清楚二被告现具体住址及其它联系方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二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确切住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