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波、杨洁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波,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94号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小波,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杨洁,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小波、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小波名下的湘常飞龙号采沙船(船舶识别号:CN2010XXXX,抵押权登记号码:DY3406XXXXX)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小波名下的湘常飞龙号采沙船(船舶识别号:CN2010XXXX,抵押权登记号码:DY3406XXXXX)进行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鲁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