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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修杰与周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修杰,周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02号之一原告潘修杰,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被告周永文,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安丘市贾戈街道。原告潘修杰与被告周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周永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潘修杰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周永文申请对其财产进行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永文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