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淑琴与天津铁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琴,天津铁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18号原告:赵淑琴,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铁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法定代表人:芦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忠艳,女,该公司职工。原告赵淑琴与被告天津铁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淑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3.50元,由原告赵淑琴负担。审 判 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杨 涛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