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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44号原告:张某1,女,1942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系原告之女),女,1960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男,69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