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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关玉琼、冯坤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关玉琼,冯坤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10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玉琼,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坤财,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关玉琼、冯坤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中山分行诉称,因关玉琼拖欠信用卡款项,请求判令:1.关玉琼立即偿还中行中山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394.76元、利息3816.42元、违约金3568.9元(暂计至2017年4月23日共计35780.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冯坤财对关玉琼的上述信用卡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行中山分行明确:截至2017年7月23日,被告关玉琼拖欠本金28394.76元,利息5304.36元,违约金3568.90元(含滞纳金),合计37268.02元。被告关玉琼、冯坤财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开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申请人:关玉琼。信用卡卡号:43×××14。卡种:中国银行国航知音金卡。利息计收标准: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滞纳金计收标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欠款情况:关玉琼于2015年9月28日向中行中山分行递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之后,关玉琼持卡消费并发生透支,从2016年6月23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7年7月23日,被告关玉琼尚欠本金28394.76元、利息5304.36元、违约金3568.9元(含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233.2元),合计37268.02元。另查,中行中山分行提交证据,拟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载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滞纳金”项目为“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再查:关玉琼与冯坤财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关玉琼与中行中山分行办理上述手续时,提供了结婚证。本院认为,关玉琼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所申领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关玉琼持卡消费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已属违约,应当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承担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费用。关于关玉琼的欠款金额,中行中山分行已充分举证证明,而关玉琼没有出庭也没有举证予以推翻,故本院对中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本息、滞纳金予以确认。关于中行中山分行起诉要求关玉琼偿还违约金3568.9元,并当庭确认其中计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2233.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收违约金。根据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中行中山分行采用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调整滞纳金为违约金,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明显与前述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规定的要求相悖,故中行中山分行主张关玉琼偿还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关玉琼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冯坤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关玉琼、冯坤财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关玉琼所欠中行中山分行的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冯坤财应对关玉琼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玉琼、冯坤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对中行中山分行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玉琼、冯坤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8394.76元、利息5304.36元、滞纳金2233.2元,合计35932.32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交易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关玉琼、冯坤财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关玉琼应、冯坤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泳瑜黄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