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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与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427号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北路(天祥国际4-13)。经营者:张巧英,女,汉族,个体,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平,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被告: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负责人:张惠明。本院受理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与被告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宝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博乐市天兴水暖陶瓷店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凤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