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21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然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然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