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霍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借款人民币77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圈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2710031001109002208997),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21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圈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710031001109002208997)。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以(2016)陕0825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车号为:陕KGH1**),丰田牌越野车一辆(车号为:陕KKE2**),本院依据(2017)陕0825号219-2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武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车号为:陕KGH1**),丰田牌越野车一辆(车号为:陕KKE2**)。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160元由被执行人霍某某、武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