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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霍旺与汤嗣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旺,汤嗣春,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295号原告:霍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汤嗣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霍旺与被告汤嗣春、第三人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霍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旺撤诉。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