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霍旺与汤嗣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旺,汤嗣春,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295号原告:霍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汤嗣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霍旺与被告汤嗣春、第三人吉林省汇泽典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霍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旺撤诉。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