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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门传庆、刘晓芳与宋福祥、周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传庆,刘晓芳,宋福祥,周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22号原告:门传庆,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原告:刘晓芳,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宋福祥,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周淑香,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认为,原告门传庆、刘晓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传庆、刘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857.00元,减半收取计1428.50元,由门传庆、刘晓芳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