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门传庆、刘晓芳与宋福祥、周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传庆,刘晓芳,宋福祥,周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22号原告:门传庆,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原告:刘晓芳,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宋福祥,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周淑香,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认为,原告门传庆、刘晓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传庆、刘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857.00元,减半收取计1428.50元,由门传庆、刘晓芳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