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学敏申请内蒙古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敏,内蒙古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1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敏,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6600-1住所地卓资县卓资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成,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天信证内民字第54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包天信证内民字第3762号执行证书和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北街路西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204.5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