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海与刘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刘浪,许菁,堵征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240号原告:黄海,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浪,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通州监狱。第三人:许菁,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第三人:堵征宇,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马卫东,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与被告刘浪、第三人许菁、堵征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海负担。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承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