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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宝兴、李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兴,李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兴,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李翰春,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蔡宝兴与被执行人李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5年4月2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308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宝兴与被执行人李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