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小芝、王二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芝,王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23号申请人:刘小芝,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王二鹏(又名王鹏、王朋),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刘小芝诉被告王二鹏、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小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二鹏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二鹏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刘小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