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更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良均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893号罪犯陈良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均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昆环保刑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1月22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7日、2016年3月1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良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良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良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