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虞阿二与陆元荣、昆山骅瑞腾礼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阿二,陆元荣,昆山骅瑞腾礼品有限公司,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40号之一原告:虞阿二,男,汉族,1948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元荣,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兴,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洁玉,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骅瑞腾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路685号。法定代表人:陆元荣。被告: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98号。法定代表人:陆元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末根,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虞阿二与被告陆元荣、昆山骅瑞腾礼品有限公司、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虞阿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虞阿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阿二撤诉。案件受理费41800元,减半收取20900元,由原告虞阿二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