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9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辉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辉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178号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滨江大道汇景星城*栋*****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辉煌,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雅汽贸)与被告王辉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尊雅汽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蒋浩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尊雅汽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辉煌支付原告尚欠购车款61313元,并从原告实际最后一次为被告代缴购车款的时间(2014年11月23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汽车销售及汽车服务的公司。2012年1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上海大众汽车一部,购车款总计为227800元,车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车辆按揭款期间,被告多次拖欠按揭款。为此,车辆贷款方农业银行全南县支行直接从原告在该行的贷款保证金中扣除被告拖欠的购车款共计11224元。此外,因被告未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原告帮其代缴按揭款共计50089元。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归还上述款项给原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王辉煌未作答辩。原告尊雅汽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汽车销售合同及附件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费用预算表、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15)全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因庭审时被告王辉煌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被告王辉煌与原告尊雅汽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王辉煌在原告尊雅汽贸购买上海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购车总价款为239800元,除优惠款12000元外,成交价为2278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即支付首付款27800元后,剩余200000元由被告王辉煌办理银行信用卡分期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期5556元,并与全南县农行签订一份银行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尊雅汽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被告王辉煌以上述所购车辆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被告王辉煌未按约如期支付购车按揭贷款,多次拖欠银行到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14年3月31日,原告尊雅汽贸为被告王辉煌代付按揭款31532元,2014年11月7日,全南县农行直接从原告尊雅汽贸在该行的贷款保证金中扣除被告王辉煌所欠按揭款11223.88元,2014年11月23日,原告为被告王辉煌代付按揭款18557.07元。以上原告为被告王辉煌代付按揭款共计61312.95元。原告尊雅汽贸多次催被告王辉煌归还上述款项,被告王辉煌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尊雅汽贸与被告王辉煌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及全南县农行与被告王辉煌、原告尊雅汽贸之间签订的银行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被告王辉煌未按约支付所欠银行购车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原告尊雅汽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代被告王辉煌向全南县农行支付了被告所欠购车按揭贷款61312.95元,履行了担保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尊雅汽贸主张被告王辉煌归还其代偿款61312.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辉煌未按约定归还透支款,导致原告尊雅汽贸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尊雅汽贸主张被告王辉煌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购车按揭贷款61312.95元,并从2014年11月23日起按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王辉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国华书 记 员  何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