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永胜与王新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胜,王新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45号申请人:唐永胜。被申请人:王新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永胜诉被申请人王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永胜于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凤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x号x单元x室(保全价值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永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凤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x号x单元404室(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