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永胜与王新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胜,王新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45号申请人:唐永胜。被申请人:王新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永胜诉被申请人王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永胜于二О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凤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x号x单元x室(保全价值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永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凤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x号x单元404室(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