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与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75号原告: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某某路。投资人:言某某。被告: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原告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诉被告株洲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7日,原告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株洲市某某链条工业油脂厂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