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恒达诉席俊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989号申请保全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2-2)。法定代表人:董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席俊杰,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席楼行政村席楼自然村02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04161718。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1-1)。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俊杰名下价值4562737.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俊杰名下价值4562737.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