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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霍志坚与杨耀添、杜宛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志坚,杨耀添,杜宛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937号原告:霍志坚,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杨耀添,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杜宛苓,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霍志坚诉被告杨耀添、杜宛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霍志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志坚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3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1059元,由原告霍志坚负担。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