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国军与严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军,严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军,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严骏,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64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朱国军与严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严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沪0112执1381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03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严骏名下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中信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001)账户,但均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严骏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