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兴彬申请执行卞明芬保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彬,卞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肖兴彬,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卞明芬,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兴彬与被执行人卞明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兴彬依据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卞明芬付给损失费27000元,经向被执行人卞明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肖兴彬10890元,申请执行人肖兴彬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