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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5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迪诉被告赵德义、王乃丽、王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迪,赵德义,王乃丽,王乃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542号之四原告徐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赵德义,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乃丽,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乃义,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迪诉被告赵德义、王乃丽、王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迪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迪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 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