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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元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元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民初2230号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31号悦兴大厦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金园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元贞,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元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薇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元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91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836元(以45912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以后另计至还清款项为止);2、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因购买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4幢3单元1401号房屋首付款不足向原告借款50912元。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912元,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7年3月30日止;若逾期还款则应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若因实现该债权而涉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原告以冲抵首付款的方式向被告足额交付了借款50912元。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被告今收到原告出借的50912元,若违约愿意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10月26日,涉案房屋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此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5000元借款尚欠45912元,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廖元贞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廖元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912元,尚欠45912元未归还,有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被告出具的《收条》、及《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凭,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45912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912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涉案《借款协议》中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向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该律师费收费亦符合广西区相关行业标准。原告提出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元贞归还借款本金4591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5912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廖元贞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廖元贞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秋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