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义、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38号申请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捷安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强制给付申请执行人783.82万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互联网银行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保全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