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崔明哲与马学成、戈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哲,马学成,戈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崔明哲,男,1965年10月22日生,住吉林省。被执行人马学成,男,1980年9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戈美丽,女,1984年1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崔明哲与被执行人马学成、戈美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学成、戈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保全费71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学成名下有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屋的价值不足以申请执行人崔明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马学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戈美丽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学成、戈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马学成、戈美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崔明哲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19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