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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汪国勇、顾巧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勇,顾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勇被执行人顾巧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5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巧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巧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顾巧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4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