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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与陈志校、胡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陈志校,胡招琴,岑映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32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1000-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30282662052512W主要负责人:高铁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波,男,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男,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志校,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招琴,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映儿,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诉被告陈志校、胡招琴、岑映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志校、胡招琴、岑映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