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明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343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53859B。法定代表人:余洋,职务不详。被告:贺明容,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业主。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