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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易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易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22号之二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军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萍乡市泸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泸溪县,原告李洪发与被告易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洪发承担。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