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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琴与被告潘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琴,潘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91号原告:田桂琴,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潘广州,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田桂琴与被告潘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田桂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田桂琴负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