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琴与被告潘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琴,潘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291号原告:田桂琴,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潘广州,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田桂琴与被告潘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田桂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田桂琴负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