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致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刘之玉,刘延芳,刘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河,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致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之玉,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长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芳,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钢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之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霞,经理。被执行人:刘之玉,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延芳,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延河,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致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刘之玉、刘延芳、刘延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致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刘之玉、刘延芳、刘延河银行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金广钢板加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致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刘之玉、刘延芳、刘延河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