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长盛、陈晨等与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盛,陈晨,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39号原告:邓长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陈晨,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元通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向阳。原告邓长盛、陈晨与被告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长盛、陈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长盛、陈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邓长盛、陈晨负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