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宏辉与黄荣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宏辉,黄荣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416号申请执行人夏宏辉被执行人黄荣逵夏宏辉与黄荣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宏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6732.5元。在诉讼过程中,将黄荣逵名下的川XXXX**车辆、川XXXX**车辆予以查封,黄荣逵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黄荣逵、郑爱雪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X栋X楼X号房屋X号房屋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黄荣逵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上述财产设有抵押,账户余额不足,加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若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