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涛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777号原告:姜涛。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