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814号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南侧春苑小区2-1-005号。委托代理人于孟娟,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王玉峰,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洛阳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