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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闫某与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3725号原告:闫某,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娄某,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闫某与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10月5日前还清此款。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7年8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闫某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于2017年10月5日前还清。欠款人:娄某。2017年8月18日。×××。”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丈夫杨树奎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120000元,逾期未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丈夫杨树奎催要欠款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某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